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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路法規 交通法規 貨櫃車限重問題??

發問:

先泛指一般多數情況,申請超重通行等等,不在此列討論..貨櫃車,貨櫃重量限制,拖車頭+板架+貨櫃(40呎*1、20呎*1) 不能超過42噸..20呎貨櫃兩個,配成一車拖,車頭+板架+兩個貨櫃重,不能超過38噸...我的問題來了...我聽人家說,20呎貨櫃雙拖,其中任一個不得超過15噸?? 有這條規定嗎??例如: (車頭+板架)(約12噸) + 20呎貨櫃(10噸+10噸)= 32噸 這樣OK..但 (車頭+板架)(約12噸) + 20呎貨櫃(16噸+4噸)= 32噸... 顯示更多 先泛指一般多數情況,申請超重通行等等,不在此列討論.. 貨櫃車,貨櫃重量限制,拖車頭+板架+貨櫃(40呎*1、20呎*1) 不能超過42噸.. 20呎貨櫃兩個,配成一車拖,車頭+板架+兩個貨櫃重,不能超過38噸... 我的問題來了... 我聽人家說,20呎貨櫃雙拖,其中任一個不得超過15噸?? 有這條規定嗎?? 例如: (車頭+板架)(約12噸) + 20呎貨櫃(10噸+10噸)= 32噸 這樣OK.. 但 (車頭+板架)(約12噸) + 20呎貨櫃(16噸+4噸)= 32噸 這樣就會被開罰? 如果此為屬實,請舉出交通法規第幾條明訂,不能超過15噸... 若非事實,最好也有法規明訂,無單一重量限制,但總重不得超過38噸等等.. 我需要證據,證明此說法,正確與否,感謝!!

最佳解答:

聯結車(曳引車)之聯結(曳引)總重限制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82條辦理;只要總重未逾38.5公噸即符載重規定(總重38.5公噸乃以標準櫃拖之後單軸拖頭與二軸式標準子車拖架而言)。 所謂20呎貨櫃之任一只不得超過15公噸,非為法規內容!之所以有類似傳言,乃因若以40呎板架欲領二只20呎貨櫃,若第一只櫃超過15噸,第二只櫃即便是標準櫃重13.25噸....總重也是超載。 20呎貨櫃之任一只不得超過15公噸....是雙櫃拖業界的交領櫃原則。

其他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正) 第1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第38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 . .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五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五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八公噸。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六。但承載客 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五、段差:小型車及其所附掛之拖車,段差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得使用前雙軸後雙軸式,且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二)全寬不得超過二.六公尺。 (三)全高不得超過四.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二公噸。 (二)雙軸軸組: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三)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四、後懸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E6D32E74429D0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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